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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助孕综述

2019-11-27 23:17      生殖医生

成都助孕产子中介机构公司【美亚麟喜助孕】「10多年助孕经验」「第四代试管育婴技术」「先抱小孩后付款」「不成功全额退款」国内研究综述  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学者对助孕行为及其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也倾注了一定的精力,主要围绕着助孕合法性问题而展开,但是国内公众与学者绝大部分是否定助孕的。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助孕技术违背了我国的一项法律精神一一人不能作为商品,助孕行为变相地将子宫出租,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关于“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相关规定;这不仅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而且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即助孕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当加以禁止。如,梁慧星先生就认为助孕协议,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s}。此外,张学军的文章《血缘助孕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廖雅慈的文章《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道德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余佳的文章《助孕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的探讨》中都有相关的论述。另有学者认为,助孕合同中有关约定助孕子女亲权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亲权不能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加以转让或者放弃。

  虽然可以在法律理论层面上提出很多禁止助孕的理由,但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我国助孕需求旺,市场交易火,打开网页对助孕进行搜索,我们会发现许多有关代理助孕的相关网站,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通过规范医务等行为来间接地禁止助孕行为是不明智的,采取这样的法律规范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显现的软弱、无力,这样反使助孕问题陷入了困境。立法上我国三个地区又有所不同:一是我国香港地区对助孕问题的立法。《人工生殖科技条例》(2000年)中规定:“禁止为助孕而使用捐赠之配子,允许非商业性的助孕,但助孕必须采用委托方夫妻的精卵”,即承认了无偿的完全助孕协议的合法性。二是我国台湾地区对助孕问题的立法。台湾地区分两个历程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一阶段是禁止助孕,第二阶段是分为了甲乙两案:甲案规定禁止助孕,乙案则的承认完全助孕。目前台湾地区“助孕人工生殖法”(草案)拟有条件的承认助孕行为。三是我国大陆对助孕问题的立法。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中有涉及,该规章仅第三条稍作规定规定(见前文)。鉴于此,我国大陆地区对该问题采取的是全面禁止的态度。

  小编认为,我们必须将商业助孕进行予以禁止,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将所有的助孕生育进行全面禁止则过于武断,这不仅不符合当今的生育观念,同时在事实上也剥夺了不孕妇女的生育权及与丈夫建立完满家庭的权利,在“不孝有三一一无后为大”伦理观的影响下,无形中导致这些不孕妇女被歧视待遇的可能性,而且非商业化的助孕行为是利他主义的,其体现了人们之间互相帮助的精神,与那些出租或变相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本质不同。因此我国学术界和法律界应当充分认识助孕技术的利弊所在,走出助孕技术带给社会的法律困境,并据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适度开放助孕生育,以减少和避免助孕技术的滥用,从而保障那些不孕夫妻的生育权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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